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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酒泉市直事业单位招聘40人公告

来源:酒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0-06-03 1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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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酒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为酒泉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此次招聘,拟计划招聘工作人员40名,其中:市妇幼保健院14人,市医保局4人,市生态环境局7人,市交通运输局3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人,市委党校1人,酒泉市体育运动学校1人。具体计划详见《2020年酒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表》(简称《简表》)。


  二、招聘范围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个别特殊岗位以《简表》明确为准。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服从工作分配,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其他条件(岗位要求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意为初次学历必须是全日制大学专科)。


  5.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要求:应聘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2年5月1日以前出生)。岗位简表中年龄按周岁计算,如:30周岁以下为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以《简表》为准。


  7.《简表》中有户籍限制的岗位,户口迁入时间为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见《简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酒泉市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公开招聘岗位。


  5.酒泉市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公开招聘岗位。


  6.近年来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员。


  7.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


  8.岗位要求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了就业报道证原件(档案存根不能当原件使用)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三)岗位专业要求


  各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参照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为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的,仅限于该专业的人员报考;专业条件设置为专业类别的,则该类别所包含的专业均为符合报考专业;因参考目录不一致,考生所学专业与《简表》所列目录有出入的,在同一门类专业目录下的以用人单位给出的标准为准,不属于同一门类专业目录的,不得报考(如:“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虽然字面意思差不多,但不属于同一类别,不能混淆)。


  (四)其他岗位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如下:


  1.此次公开招聘的岗位全部用于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对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考生的界定标准为: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考生须提供就业报道证原件或以上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核入围的考生,招聘小组将通过社保缴费大数据系统,核查就业情况。


  2.对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


  对本次公开招聘中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聘用制管理,用人单位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1年,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聘用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责任由被聘用人员负责。


  四、招聘组织


  招聘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应聘人员于2020年6月12日至6月19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期间,登录酒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系统(http://125.74.216.25:81)进行报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咨询:


  酒泉市妇幼保健院:联系人:柴杉杉


  联系电话:15309378811


  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卢福霖


  联系电话:18193700161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李婉


  联系电话:13639370722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马仁帮


  联系电话:18993758928


  中共酒泉市委党校:联系人:雷晓红


  联系电话:18793718874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高磊


  联系电话:18193729111


  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生权


  联系电话:18793707766。


  酒泉市体育运动学校: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13830738189


  报名时,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招聘岗位条件”,本人提交的报考申请所有材料要真实、准确。报名信息中误报、错报等问题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酒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2)公开招聘岗位,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学位证,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扫描件)、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等相关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带二维验证码,在线验证码在有效验证期内),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验证的,取消聘用资格(含军队院校)。


  (4)报考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要求岗位的,已经取得相关证件的,须提供相应证件。


  (5)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6)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


  (7)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8)报名系统带*号的选项必须填写,应届毕业生未取得相关证件的,面试资格复审前必须取得,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4.报名信息修改:


  为确保招聘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报名期间,经应聘人员申请仅可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应聘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应聘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应聘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考生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到市招聘办审核、修改。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时间)。


  5.考务费:每人150元,在报名时由考生扫描缴费二维码交费。因网络报名,对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不易判断,考生缴费成功视为报名成功,未按规定报名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因考生报名信息虚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因考务费由省财政统一收取,缴费成功后退费手续繁杂,因此,此次考试报名成功后原则上不受理考务费退还工作。


  6.打印准考证:考生通过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考生于6月25日后,随时关注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了解准考证打印及笔试开考动态,准考证打印、笔试时间和地点公告提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因没有关注公告而错过考试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岗位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进行审查。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管理岗位要减少招聘计划至达到开考比例,减少后仍达不到的,取消招聘计划;管理岗位笔试中,虽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但因考生临时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分造成实际考试得分人数不足3人的,按专业技术岗位最低分数线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进入资格审查环节;专业技术岗位经酒泉市人社局同意,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笔试,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进入面试。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公开招聘岗位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确定。


  1.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50分,分为:综合管理类(A)、社会科学专技类(B)、自然科学专技类(C)、中小学教师类(D)和医疗卫生类(E)五个类别。应聘人员按照所报考岗位对应的招聘类别,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考试。个别岗位所列专业或考生所学专业与试卷类型有出入的,以《简表》公示的试卷类型为准。


  本次笔试科目考试大纲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0年版)。


  (2)考试组织:本次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试试题委托第三方考试机构命制。


  (3)考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最低分数线:专业技术岗位笔试开考比例达不到1:3的(开考比例按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核算,虽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但因考生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分造成实际考试得分人数不足3人的,核定为达不到开考比例),按实际报名人数参加笔试,并划定最低分数线。最低分数线计算方式:所有达到开考比例岗位中进入面试考生笔试成绩的平均分;如所有岗位均达不到开考比例,则取所有岗位第1名考生笔试成绩的平均分。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考生,高于(等于)最低分数线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和面试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按照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资格复审,最终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资格人选(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审查时间和地点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末尾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因考生提供虚假信息报名,造成1:6的比例审核后,达不到1:3的,扩大资格复审比例,直至达到1:3。个别岗位扩大复审比例仍然达不到1:3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成绩达不到8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发放面试通知单前因考生主动放弃的,按成绩从高到低递补面试人员,面试通知单发放后考生缺考,不再递补面试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需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提供与本人报名信息相一致的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留学回国人员须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要求工作经历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相关规定,资格复审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资格复审合格即取得面试资格。应聘人员持笔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身份证过期的,不得参加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委托第三方考试机构实施。


  报考医疗卫生岗位的面试采取专业知识问答及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他岗位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面试进行现场百分制考察评分。面试小组应对每位应聘人员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集体现场打分,当场亮分,当场汇总成绩。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公开招聘岗位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科目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3]×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小数不进行四舍五入。


  (五)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按照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通过应聘人员就读院校、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乡镇(社区),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及主要特长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考察结论。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聘用人选: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含在读未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不具备公告明确的其他报考条件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标准,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或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考察组对本人情况严格进行考察,并经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实是否聘用。


  (六)体检


  体检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时须提供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须在公布体检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在指定时间、指定医院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和复检费用均由体检者本人自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相关修订标准实施。具体有:


  1.《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2.《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


  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5.《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致(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在公开招聘体检环节前如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政策,从其规定。


  (七)聘用


  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各单位审核、酒泉市人社局审批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对试用期有其他资格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考试只公布笔试科目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酒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招聘主管部门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3.考察、体检、复审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4.因考察不合格或因应聘者本人放弃应聘资格形成的岗位空缺,可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因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5.本次招聘,凡是被取消聘用资格或自主放弃参加考试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6.本次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经聘用,各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年限内不允许调离本岗位。


  附件:1.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xls


  2.2020年酒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表..xls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2020 年版).pdf


  4.《考生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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