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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解析(6月29日)

来源:厚职公考网     2020-03-01 15: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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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9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题目】1、聪明人拿基层当跳板,傻瓜才会扎根基层,对此你怎么看?(2015年6月29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参考解析】
  “聪明人拿基层当跳板,傻瓜才会扎根基层。”此观点狭义的强调了基层成为了成就自己所借助之外力。事实上,基层就是基础。只有扎根基层的决心,才能够好的在基层锻炼自己,提高自身能力,以服务基层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跳板”。正如雷锋所说:“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屡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最小的一颗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在你生活的岗位?”
  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正是依靠广泛的基层组织,使党有了坚实的基础,形成一个团结统一的整体;也正是依靠党的基层组织,使党能够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顺利地实现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包括村委会在内的各类社会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基础。广大基层干部是做好基层工作的骨干力量。基层干部离群众最近,群众看我们党,首先就看基层干部。
  基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提高包括基层干部在内的各级干部的能力,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如何,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基层干部要不断增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紧迫感,不断增强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学习、增强本领、转变作风、廉洁自律”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 转变方法,努力做群众信赖的贴心人、带头人。
  从各级党委、政府角度而言,都要关心支持和指导帮助基层干部。对基层干部工作中、生活上出现的困难,要设身处地的加以理解,满腔热情地给予支持,扎实有效地进行帮助,特别要敢于为基层干部担责任,关注基层干部的身心 健康。关心基层干部,最关键的不是给基层多少钱、多少人,最关键的是支持基层干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帮助基层干部分担责任、共渡难关。做好基层工作,上级的支持帮助是必不可少的。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扎根基层必将成为实现人生价值的“跳板”。
  【题目】2、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最重要,请你谈谈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意义。(2015年6月29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参考解析】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既要查清事实,又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二、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在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做出的。这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裁判具有权威性的重要前提。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保证了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绝对执行性。这是诉讼所要追求的最终目的。
  三、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从刑法角度理解,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以上判定同时具备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是唯一的证明手段。
  四、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本质上说,任何案件的处理都是司法主体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的活动,任何案件的公正处理,都是正确运用证据的结果。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司法实践表明,实体公正的实现是异常艰难的,一方面,实体公正所表征的案件“真实”和“真相”,往往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相连,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现代诉讼背景下,实体公正只能通过程序来予以致成,程序本身的形式性和节制性,决定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必然面临着诸多技术上的难题。
  五、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证据正式实现这一任务目标的关键。
  六、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2015年6月29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题目】1、有的基层干部说,以前没法律但是有办法,现在有法律但是没办法,谈谈你的看法。(2015年6月29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参考解析】
  基层干部说的这句话是在说,在过去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基层干部在执政和处理事物时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做事情的随意性较大,可以随意发挥、任意处理问题,这样会对居民的利益很容易造成危害和影响。而现在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基层干部在执政和处理事物时要依据法律法规,不能够随意乱来,从前很多处理事情的办法现在行不通了,这反映了基层干部在执政能力和处理事物的能力上需要提升。因此,当前对于基层干部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其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其执政能力,找到新的办法来处理事物。为了提高基层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法治精神,缓和社会矛盾,满足群众诉求,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发挥先进基层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先进基层干部的带动和现身说法,才能整体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其道德水准,才能推动和促进基层工作。在广大基层干部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从促进其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确保基层干部为广大农民群众办任何事、说任何话时,都要看看有没有违法,符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也可以带动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水平。
  加强监督,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机制建设。基层党校都应把法律知识作为基层干部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集中组织基层干部培训或分阶段进行专业法的集中培训,为基层干部提高法律素质打下扎实的基础。评议基层干部还要把是否积极学法、依法办事作为评议干部好坏的重要标志。对平时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办事,甚至经常违法违纪的基层干部,该罢免的要依法罢免,该处罚的就要严肃处罚,做到赏罚分明,公正用人。
  学用结合,加强基层干部学法培训制度建设。倡导“学用结合”的法律教育途径,抓法制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形成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的氛围。同时,抓基层议事会制度的落实,督促基层干部用法学法。通过培训和测试,使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法制素质。
  实施政务公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不仅要把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而且要把基层干部的承诺兑现情况向群众公开,接受大家的监督。在形式上,要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公开栏,重大事项通过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具体实施上,要注重把好两个关键环节:即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和注重群众意见的反馈。要通过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保证基层干部的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基层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决定了基层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和执政的效率。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确保基层干部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事物,提高期依法办事的效率和能力成为新时期对基层干部新要求。
  【题目】2、高考期间,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轻微违法,交管部门进行教导之后可以免除处罚。有人说这是双重标准,你怎么看?(2015年6月29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参考解析】
  每年的高考来临,对中国人和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不论是考生、家长、亦或学校,此时此刻都陷入高度紧张;因为毫无疑问在应试教育体制下,高考几乎意味着一个考生一生的命运;意味着考生背后一个家庭几代人光宗耀祖的期望;为地方增光的一份荣誉,万一考出几个状元或几个清华北大,更可以作为教育政绩在媒体上吹嘘几个月,高考已不是私事。
  而我们就顺理成章的看到公安部交管局年复一年的在高考前夕出台各种为高考考生提供保障的通知,当然很多规定内容也确实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巨大的便捷,比如“高考期间,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设立护考小分队,通过配备警用摩托车,为遇有道路交通拥堵、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导致交通延误的考生提供应急帮助”、“保障接送考生车辆的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派出警车引导通行------”等等。这无疑都是交通管理部门深得民心的人性化管理举措,也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感受到了来自政府的关怀。
  但高考期间,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轻微违法,交管部门进行教导之后可以免除处罚。似乎有些不靠谱。打眼一看是属于人性化管理,但仔细想想,却很容易让人对这种“好心”条款产生疑惑,难道就因为高考很重要,就可以无视法律的威严或者拿执法的权力对法律进行变通吗?或者说执法者真的有权力公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放任吗?
  高考很重要,但高考重要并不意味着接送考生的车辆可以违章,就算是通知所说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违法行为,违法就是违法,好象并不存在“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的所谓法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不应该是执法部门随心所欲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自由裁量,该扣分就扣分、该罚款就罚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
  第一,谁都知道高考有着严格的进场时间限制,事实上交警在处理接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违章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既尊重法律威严又不影响考生赴考赶路时间的办法,比如可以在坚持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对违章车辆先放行,再高考后处理,既照顾了特殊性,又彰显了严肃性,同样也是人性化执法,完全没有必要放弃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同样是接送高考考生的车辆一但出现超出所说范围,请问交警要扣下车辆让考生冒着迟到的风险吗?显然也不是办法,车辆可以扣下,但交警应该优先尽快协助考生通过其它交通工具赶到考场、之后再对车辆进行处理才对。也就是说对执法者来说,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也没有特例,但可以在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基础上,采取相对人性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第三,违法的是司机并非考生,交警真正要全心全意帮助的是考生而不是开车的司机,这点要分清楚。否则难免某些司机会打着接送考生的幌子,任意违反交通规则,危害到更多人的公共安全,这绝对与交通管理部门照顾考生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四,其实不论是不是接送考生的高考车辆,交警部门任何时候都要严肃把握交通执法的尺度,同时也应该在此基础上高效执法,事实上我们经常看到交警因为有太多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论违章情节的轻重与否,动辄将车辆长时间控制在一边,办事效率低下成了常态。
  因此,对于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一定要在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之下,再进行人性化的改进,这也是我国深化依法治国理念的真正践行。
  备注:真题来自考生回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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