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网站地图 厚职教育
当前位置:主页 > 公务员 > 政策通知 >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03-15 00:00:42


在线题库请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 厚职题库   行测、时政、公基必考题库精准押题

点击获取:考前必做时事政治题库【送分题】 | 新版公共基础知识7000题 | 教材用书PDF电子版

  【导读】厚职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全国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时间、考试公告、职位表、报名入口、备考资料【点此领取电子版考试资料】。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houzhigk,随时获取公务员事业编考试资讯。当前文章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该《办法》2019年12月23日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全文如下: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法律法规专题汇总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必看:

1、厚职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全国公务员考试资讯

2、厚职网www.houzhiwang.com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3、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访问事业单位招聘网www.kaosydw.com

4、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1:厚职公考(houzhigk);公众号2:厚职事考招聘信息(kaosydw)

快速访问手机站

公务员
方式一
直接手机输入网址
m.houzhiwang.com
方式二
扫描二维码
手机站

厚职公考网

事业单位
方式一
直接手机输入网址
m.kaosydw.com
方式二
扫描二维码
手机站

厚职事业单位网

热门资讯推荐:

公众号名称:厚职公考

扫码关注
获取公考资讯和资源礼包

公众号名称:厚职事考招聘信息

扫码关注
推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厚职题库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