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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下半年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真题(主观题部分)

来源:事业单位招聘网www.kaosydw.com     2021-12-18 19: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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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下半年天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试题及答案(主观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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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给定资料

    资料1

    最近,媒体报道,浙江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始料不及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捉不得。这反映了在农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及很不够。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在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三有"动物,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符合法律规定。

    但陈某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据悉,许多农民对法律保护“三有”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三有”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皇历”行不通了,青蛙、麻雀、癞蛤蟆都属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捉了就犯法,甚至要坐牢。

    近年来,农民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被判刑的事情屡有发生,我们的普法教育不应该总是“以案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深入人心,让公众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儿,什么东西捉不得、吃不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某种角度说,在运用法律惩戒违法犯罪之前,应尽可能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运用、执行法律不能忽视的环节。

    资料2

    近日,记者来到某地一家餐馆就餐。餐馆面积不大,生意却很火爆。但一进餐馆,一股强烈的烟味扑面而来。大厅10张桌子,都坐满了客人,其中有6桌的客人在“吞云吐雾”,而墙面上就贴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早在几年前,该地就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也一度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条例出台以来,公共场所室内控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什么这家餐馆还能如此嚣张?于是我跟餐厅经理有了以下对话:“知道有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吗?”“知道,我们也把标识贴出来了。”“那店里有人吸烟为什么不管?”“我们也很想管,但客人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怕伤了和气,丢了生意。”“你们不怕挨罚吗?”“刚开始有点怕,但从来没被罚过······”就这样,“史上最严控烟令”在这家“小餐馆”被打折扣,沦为“稻草人”。而这种现象在许多公共场所屡见不鲜。

    打折扣的还有城市养犬管理。恶犬伤人、犬只随地大小便等公共安全和卫生问题历来为人诟病。近年来,多地在立法上施出“重拳”,对城市养犬作出严格规定,比如“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但是,在许多居民小区,不办养犬证,不拴狗链,犬只随地大小便,甚至一些烈性犬、大型犬公然在小区出现等现象已成常态,让小区居民尤其是老人和孩子提心吊胆,避之不及。不时出现的恶犬伤人事件则不时触发社会神经,引发公众对养犬管理的讨论。事实上,翻开一些城市的养犬管理规定,治本之策都在其中,之所以养犬问题总能成为社会热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症结所在。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比如河道旁立着“禁止游泳”的牌子,依然有人不顾禁令下河“畅游”;垃圾桶上面明明标注了垃圾的分类,许多人仍然是随意扔放······一边是明确的禁令或提示,一边是对禁令的熟视无睹,看似很不和谐的现象真实出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甚至对此“见怪不怪”。

    资料3

    “我和妈妈去某卖场服装店准备购物,从正门进去时安检门无声响和异常,没有买任何东西,出来时被保安叫住,称安检门发出警报要求搜包······之后并没有搜查而是让我跟妈妈在门口罚站,不让进店也强行不让离开,被来往的人参观议论。查看监控后并没有发现我们偷东西。在此期间有很多人进进出出也导致安检门报警,却没有去检查别人。找到店长理论,竟然被嘲讽说在其他店买的东西是否没有消磁才导致他们的安检门报警的。”近日类似被不公平对待的事件其他网友也经历过,并也曾在网络上进行过曝光,并且更为可气的是有多个不同网友对同一家店铺进行指责,可该店并未对有关人员以及行为做出调整或对顾客道歉。

    相信如果大家换位思考,假如自己也经历同样的事情一定会非常的气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是为什么很多消费者以及在其他情况下被侵犯权利的公民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什么造成不公平对待行为的人却丝亳不知愧疚、毫无悔过之意呢?很大程度上其实这些都是教育缺失导致的结果。

    如果被侵权的消费者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明确了解了作为公民具备的权利,就会利用法律手段替自已维权。如果店铺的保安以及店长在接受教育时明确了解这些权利也不会出现类似侵犯他人权利却不自知的现象。

    资料4

    媒体曾报道过,一辆救护车被堵在应急车道上,车内躺着一名16岁的重症少年。10公里3小时,高速警察冒雨徒步为这名少年“开道”。

    据悉,我国约有80%的意外伤害死亡都是由于抢救不及时而造成。20%的道路交通伤害者因没有得到及时现场救治而死亡,约2/3的道路交通伤者在伤后25分钟死亡。众所周知,应急车道是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交通法规也明文规定: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将予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应该说,这一规定在平时执行的还算可以。但一到了节假日,这一规定仿佛就失去了尊严。人们因为路堵就可以肆无忌惮,目无法纪去占用应急车道。而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时此刻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大概是“法不责众”,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正是如此,才造成占用应急车道成了“常态”。

    众所周知,节日期间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动态违法的高发期,危害性也很大。特别是一些多车追尾相撞的现场,由于应急车道被挤占,救援力量无法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救援,事故车辆得不到快速清撤,拥堵就不能第一时间排除,还会直接影响到事故伤员的生命救治,发生二次和多次交通事故几率大大增加。

    基于此,对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不管什么时候都要坚决执行,“一碗水端平”一以贯之。同时,应该发动民众利用行车记录仪或手机拍照录像等形式来检举这一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对检举人予以奖励,并对违法者加予处罚,提高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成本。当然,处罚仅是一种惩戒手段,关键还是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占生命通道,主动为“救命线”让道。

    资料5

    近年来,发生在各地尤其是旅游景区的天价虾、天价鱼、天价菜等各类“天价宰客”现象并不少见,且呈现出此伏彼起,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

    不过,尽管消费者历经周折,但还是在媒体的舆论“重压”与当地工商、物价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查办下,绝大多数违规企业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消费者被恶意侵占的权益也多少能够得到一些挽回。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有关部门对于违规餐馆所给予的处罚与其用“天价”这种违规手段所获得的巨大收益相比,还是显得过于轻描淡写了一些。比如:售卖38元一只虾的青岛某饭店起初不就是仅仅被罚款了9万元吗,只要多卖出去2000多只虾就可以轻松“宰”回来了,而谁知道他们在被处罚之前又到底卖出了多少38元一只的虾呢?

    也许正是因为这些餐馆的违规成本过低,所以才会导致各类“天价宰客”现象不断上演。如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发现一起就严厉惩处一起,并且通过较大额度的罚款使这些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老板们深刻感受到违法违规的惨痛代价,那还会有那么多的无良企业胆敢“天价宰客”、以身试法吗?除非是不想继续经营下去,否则,但凡有一些理性的人也决不敢擅越雷池一步。让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是法治所具有的强大力量。

    资料6

    “小白兔奶糖”与“大白兔奶糖”,“王老正”与“王老吉”,“恰治香瓜子”与“恰恰香瓜子”······近年来,打着“正规军”旗号的山寨食品在农村市场上扎堆横行,逢年过节尤为明显,食品安全话题再次受到人们热议。专家表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必须重视和警惕山寨食品在农村地区的泛滥问题,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健全基层消费维权体系,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山寨食品不再“横行乡里”。

    在上海近郊上班的壮壮买早饭时顺手买了一瓶康师傅冰红茶,刚喝进嘴里就觉得味道奇怪,一看瓶身才发现“康师傅”变成了“庞师傅”。“真的太像了,包装一样,价格也一样,我当时根本没发现是山寨的。”壮壮说:“我是早餐摊常客了,早上人多,就没好意思跟老板说。其他饮料也没问题,估计她自己都不知道进到了假货。”

    无奈又好笑,壮壮拍了一张照片发到微博上,结果发现了不少类似中招的人。

    前不久,宁波的王晓逸在乡下参加了一场婚礼,带回的喜糖礼盒装饰精美。她拆开一包“奥利奥”,却发现硬得咯牙,仔细一看,包装上却写着“粤利粤”三个大字。“新人们应该也是看错了,不然真挺尴尬的。后来我上网一搜,光‘奥利奥’就有‘粤利粤’‘奥地奥’‘奥利给’等各种山寨名。”她说。

    还有“王老正”“王中干”······很多山寨食品仿佛有“易容术”,一字之差往往让人防不胜防,并在农村地区尤为常见。

    专家表示,相比城市较为健全的食品监管体系和较强的市民防范意识,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堂而皇之地走进了农村小超市、小卖部。山寨食品不仅涉及商标侵权,还存在卫生不达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教授认为,不法厂商见利忘义,生产出大量假冒伪劣产品,而农村群众缺乏理性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有的人是看中了部分山寨食品比正规商品便宜,还觉得挺体面,有的则是知识水平有限,无法辨别以假乱真的山寨食品。”

    分析人士指出,尽管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但有法不依、违法未究问题仍较为突出,农村地区成为监管空白地带。对违法者来说,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大,而对农村消费者来说,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小甚至没有收益,助长了山寨食品在农村的泛滥。

    不仅如此,农村消费者打假维权的意识也不高。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12名受访者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在“山寨店”买到了假冒商品或服务,仅45.6%的受访者会维权,16.4%的受访者坦言不会,38.0%的受访者表示会视情况而定,其中一线城市受访者遇到“山寨店”会维权的比例最高(53.1%)。

    “现在大家生活都好了,吃的喝的也不愁,即使买到假的,一般就直接扔了,或者拍照发朋友圈笑一笑,很少有人投诉维权。或许正是因为大家的不在意、不重视,才助长了山寨食品层出不穷。”壮壮说。

    资料7

    近日,一段上海某地民警执法视频走红网络,被网友称赞为“教科书式执法”。警方在检查一辆无牌照汽车时遇当事人不配合,进而分步骤采取强制措施将涉事人员制服。现场处置完毕后,执法人员与围观拍摄者的交流亦算平和,告知围观拍摄者“你拍可以,但不能断章取义”。

    执法人员在现场的一系列具体的执法程序操作得到舆论肯定,同时有网民表示警察对现场阻挠执法人员的处置力度不够。

    网民“嘉善老顾”说,程序规范,动作果断,为执法警察点赞!

    网民“帝国老干部”说,这位警察干的十分漂亮,身手敏捷,语言规范,很多人都看到了规范执法的场面,效率高,执行力强,有一定震慑力。涉事者的朋友太“法盲”。不必大惊小怪,其实这个时候应该有警察出面单独对阻挠执法的人进行隔离和说明,执法威严,不得挑衅。

    网民“更衣室里玩游戏”说,早该这样做了,现在我国警察太顾及影响,面对一些冲突等级不高的事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让某些人有机会胡搅蛮缠,扰乱公共秩序,制造安全隐患。个人觉得整个过程还是有点瑕疵的,最好还是警察自己带执法记录仪拍摄,不要让别人有断章取义的机会。其次就是另外一直阻挠执法的两个人在警告无效的前提下也该给他们相应的处置。

    网民“白菜伪文艺青年”说,执法理应如此,对法律我们都应该心存敬畏。上传视频的人居心叵测,掐头去尾来歪曲事实,伤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吃瓜群众不明所以,看个乐呵,火上浇油。部分舆论缴了执法人员的“枪”,导致警察执法遇到很大问题,甚至出现打不还手驾不还口的情况。近一年多出现的很多执法力度不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事,舆论才开始转风向,认为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执法力量。不过总的来说这是个好现象,把原本的歪路拉回了正轨。

    网民“老辣陈香”说,警察必须有威慑力,胡搅蛮缠、装疯卖傻拒绝接受指令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资料8

    乘客“霸座”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铁路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霸座”男孙某治安罚款200元处罚;铁路客运部门根据有关失信惩戒制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孙某乘坐火车。这样的结果虽然有些迟到了,但总算是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在“霸座”事件告一段落之时,我们要反思的是:为何一件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却引发轩然大波?

    的确,在日常生活中类似孙某的“霸座”行为屡见不鲜。社会公众对于此类行径早已不满,这种不满日积月累,此次“霸座”事件如同引信一样,引发了人们积郁在心中的不满乃至愤怒。正因如此,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网民大规模、全方位的人肉搜索:身份证、生活照片、工作信息乃至孙某此前的斑斑劣迹都被公开于网上。虽然基于法治的理念,我们不乐见、不主张、不支持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任何“以暴制暴”的网络行为,但网民的这种自发举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舆论对无良行为和无德者的强烈谴责,相信众口一词、同仇敌忾的舆论讨伐给予了孙某强烈震撼。

    以法治原则论及是非,“霸座”事件中的法理并不复杂。从依法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火车票是旅客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从旅客持票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根据车票上的座位号就坐是旅客的合法权益,铁路客运部门及乘警确保旅客在此座位上就坐应该是其起码的职责和义务。当旅客遇到诸如“霸座”等行为时,在私力救助不能的情况下,乘警应有权使用强制措施,通过施加公力救济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从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霸座”行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造成车厢秩序混乱,乘警当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可以说,事发现场铁路方面过于“温良恭俭让”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此次舆情进一步发酵。应该承认,行政执法机关这种对于严重失德乃至违法行为过于“温良"的处置态度在当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态度客观上怂恿和纵容了一些严重失德乃至违法者,使之常常表现得无所顾忌;而在另一方面,受到侵害的人们却往往显得无助、无奈。实际上,网民们这次对“霸座”无赖共同的愤怒讨伐,体现了当下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一种对于失德违法行为愤懑的情绪和谴责的态度,以及对于通过法治化手段有效惩治无德违法者的强烈期待。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感受通常不仅仅来自于一些大要案件得到怎样的公正审判,而是在于这些身边的看似不大不小的处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失德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公正的依法处置。

    进一步来说,对于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小事情”,法治社会不能、也不应该作壁上观。毕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体现和弘扬主流的道德观念,如果对于社会大众所不齿的严重失德违法行为,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么法律的价值又从何体现呢?事实上,即便是现有法律也为惩治失德违法行为提供了足够空间,除了一些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外,还有很多法律原则可以让执法者在面对无德违法者时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法律依据。

    “霸座”事件有了处理结果,使这起热点事件有了明显的正向价值,它让更多人清醒地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绝不应姑息迁就严重失德违法者。任何社会主体都应对法治心存敬畏、崇尚规则、谨守分际;更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更要弄懂文本背后的道德含义,既要依法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又要灵活运用法律武器严惩失德违法劣行以示惩戒,真正做到以法治保障道德、以道德滋养法治,在自身“学好法、普好法、执好法”的过程中,引导全社会齐心协力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

    二、作答要求

    (一)请在认真阅读背景材料的基础上,结合背景材料,简要概括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分)

    要求: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字数不超过300字。

    (二)根据背景材料内容,结合实际,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议论文。(40分)

    要求:观点正确,论述充分,文字规范流畅,字数在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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